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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受案范围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18

  婚姻家庭受案范围:

  诉 讼:

  离婚、离婚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亲子关系纠纷、子女抚养纠纷、抚养费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探望权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和继承纠纷等。

  非诉讼:

  婚前财产约定、婚后财产约定、协议离婚和家庭财产顾问等。

  婚姻是人类特有的生物-社会现象,是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相结合的产物。婚姻是承载人类生存繁茂的伟大而神圣的事业,婚姻有自己的发生、发展和终结过程。随着中国社会处于经济转轨阶段,由于社会转型、剧烈变革、激烈竞争、信息爆炸、高频节奏、过度包装、媒体炒作、多元世界充满诱惑等原因。许多人感到现在似乎生活在一个不确定的时空之中。社会环境的种种变化和大家能普遍感受到的这种不确定性,必然冲击着婚姻的方方面面,既冲击了传统的婚姻观念,也影响着人们的婚姻行为,有关婚姻家庭的行为是受《婚姻法》的调整,为避免不必要的影响,请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处理有关婚姻方面的法律事务。

  以下是常见的《婚姻法》认识误区:

  一、分居两年以上,就自动离婚?

  解答: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分居两年以上不会自动离婚,离婚必须经过民政局登记或者法院诉讼、调解等的程序,详情请咨询专业律师。

  二、男女双方恋爱或者结婚,分开后一方可以向另一方主张“青春损失费”?

  解答:青春损失费并非一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名词,该名词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均未出现过。青春损失费是一个“民间用语”,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或者感觉受到了对方的欺骗,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

  由于当事人关于“青春损失费”的主张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是恋爱或婚姻期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可以保留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详情请咨询专业律师。

  三、谁先提离婚,会在婚姻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解答:这个问题是众多咨询者经常问到的问题,之所以存在这个顾虑,可能是当事人同对法律程序的误解所致。首先,谁先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并不会有任何的不利影响,无论是在诉讼方面还是在道德层面。其次,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的权利,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对于协商不成,无法协议离婚的,任何一方婚姻当事人都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提出解除婚姻的请求。任何一方先行起诉,并不意味着对离婚的原因承担主要的责任,也不意味着在道德方面亏欠对方,更不意味着在诉讼中将会处于不利地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主要依据事实和法律,不会因为一方先行起诉而使其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法律保障当事人平等和无障碍地行使诉权,详情请咨询专业律师。

  四、夫妻一方没有收入,对家庭没有贡献,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

  解答:这是一种不公正的家庭观念所引起的对法律的误解。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和界定,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的收入、财产或财产性权利,如无相反规定或约定,应当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应当按照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实际生活中,有的婚姻当事人一方因需要照顾小孩,老人,没有工作,也没有实际参与财富的创造过程。但夫妻二人的分工,并不影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享有和处分,如果对方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性,请尽快咨询律师提供建议,详情请咨询专业律师。

  五、子女能以“不继承遗产”为理由而不赡养父母?

  解答:子女之间能否约定,以“不继承遗产为理由”,由其中一方负责扶养老人,其他子女不管,而后老人去世则遗产归扶养方子女所得。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亦规定,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瞻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对于虐待、遗弃父母,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惩处。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这种义务是以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为前提的,只要父母子女关系存在,子女有负担能力,子女就应无条件的履行赡养义务,而不能通过签订协议予以免除。因此,子女以放弃继承父母遗产为理由,拒绝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法律所禁止的。订立不赡养父母的协议,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父母的合法权益,问时也违背了社会公德以及伦理道德,因此,它是无效的协议,并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详情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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