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小作坊业主在招收员工时往往不提供劳动合同,更有甚者为逃避缴税而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这种情况下员工一旦受伤,将遇到诸多法律的问题。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法院便调解了一起该类案件,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小作坊业主向非法用工的受伤员工支付19.5万元赔偿金。
周大姐一直在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打工。2015年3月,周大姐看到一则招聘广告,缙云有家单位正需要车间运料的工人,便前去应聘。经过简单面试后,周大姐就在该单位上班。经过几天适应,周大姐慢慢熟练起来。
然而不幸的事发生了。4月6日下午,当周大姐在车间运料时,一不小心被升降梯压住了头部和手臂。周大姐的老板施某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最终经过救治,周大姐性命无忧,但是落下了残疾。经鉴定,周大姐的伤情为七级劳动能力损害。
“虽然是自己不小心,但我是因工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单位应该给予赔偿。”但施某在支付了7万元医疗费后,不肯再拿出钱来。
经多次催讨无果,周大姐只好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确认工伤,并让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随后周大姐被告知不予受理。原来,施某所开的这一五金制品厂根本没有营业执照,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仲裁机构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
无奈之下,周大姐只得向法院维权。
法院受理后认为,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并释明法律规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周大姐所在的五金制品厂属于非法用工,因此受伤则不属于工伤,无法适用劳动合同法,应当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而根据该办法的规定,施某应当负赔偿责任。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施某支付一次性赔偿金19.5万元(包括预支付的7万元)。
■以案释法
非法用工业主应对伤亡员工赔偿
法官庭后介绍说,我国《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