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检察机关指控李某经秦某某组织在理财公司任职期间对外介绍集资项目,以签订协议书为手段,以投资周期短、收益回报高为诱饵,以年化收益率10%的高息吸揽社会公众资金,并按吸揽资金数额及期限从中赚取高额佣金,吸揽社会公众的存款达1026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的家属慕名前来,委托xx师事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全案证据以及积极地调查取证,发表辩护意见,认为李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不清,定性错误的无罪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在听取了辩护人所做的辩护意见后,给予充分采纳,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