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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李晓霞律师公益项目以及个人事迹简介

来源:网络   作者:李晓霞  时间:2016-10-29


  李晓霞 女,1964年3月出生,西安市人,西北政法大学毕业、国家一级律师(高级职称)、农工民主党党员、系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专职公益律师、1983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现担任南京市政协常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公益与法律援助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江苏省直属青年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农工民主党南京市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南京市政府妇儿工委“儿童保护体系与建设项目”专家组成员、江苏省妇女维权中心法律专家、南京女子监狱执法监督员、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理事等。

获奖情况

2002年在“三下乡”活动中成绩突出被江苏省省委宣传部、江苏省精神文明指导委员会评为“先进个人”;2003年被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南京市消费者协会评为“维权先进个人”;2004、2005年连续两年被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律师2006年分别获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街道办“四五普法先进个人“称号和南京市消费者协会授予的“十大维权卫士”2007年被江苏省司法厅评为“江苏省2006-2007年度法律援助先进个人” 2008年12月获全国律师协会授予的第二届“全国保护未成年人特殊贡献律师”荣誉称号;2009年获江苏省律师协会授予的省直律师事务所行业奉献奖;2012年6月被南京市文明办、南京市委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南京市民政局评为首届十大“社会公益先锋”2013年获江苏省综合治理办公室授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先进个人”称号;2014年11月获农工党南京市委授予的“先进个人”称号;2015年3月获得三个最美,分别是3月5号获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授予的2014年度“十大最美帮教志愿者”荣誉称号、3月15号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授予的“江苏省十佳最美消费维权志愿者”称号3月16号江苏省妇联授予的“最美女性草根组织领袖”2015年6月获江苏省戒毒管理局授予的十大“优秀戒毒志愿者”称号;2015年12月获江苏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授予的“扶残扶助先进个人”表彰。2016年2月,在南京市“十三五”妇女儿童发展论文评选活动中,所撰写的论文《南京困境儿童救助保护问题解决方案研究》荣获二等奖;2016年4月,因成绩突出被江苏省司法厅记个人二等功一次;2016年10月,荣获江苏省妇联、江苏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平安家庭”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授予的“十大公益维权律师

发表的著作、论文

2004年撰写的“未成年人保护的底线-法律”论文,被《2004年度江苏律师论文集》收录2005年撰写的“高尔宝引爆的危机-青少年保健品市场呼唤法律规制”文章,被国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专题研讨会论文集收录,该篇文章并在大会上做典型发言2006年撰写的“一起未成年人杀父案引发的思考-我可以选择父?”被《中国律师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2006第3期刊物收录2007年撰写的“未成年人应对犯罪的自我防范”,被《青少年犯罪研究》刊物2007第1期刊物收录2007年撰写的《“高尔宝”引爆的危机-谈如何应对群体性消费者维权纠纷》论文,被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组织“消费维权与和谐社会”研讨会评为优秀奖,并在大会上做典型发言,该篇文章同时被收录在2007第7期《南京消费》刊物上2007年、2008年分别撰写的“谁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著作权?”、“如何提高未成年人女孩的自我保护意识?”、“怎样对待留守儿童的家庭保护问题?”三篇文章,被《莫愁》刊物“家教与成才”栏目分别刊登在2007年04月、2007年09月、2008年4月刊物上。2010年受省妇联邀请,参与了《江苏农村女性权益保护的调研报告》的调研及编写,该报告同时被江苏省哲学科技大会论文集中收录2011年参与了江苏省妇联受全国妇联委托的12338妇女维权热线《指导手册(城市版)》的编写。

办理典型案件

李律师专业方向为妇女、儿童维权。曾经办理的典型案件有:为出生刚满一天的幼童被医院烫伤纠纷案进行代理;为一名在校初二学生被学生家长殴打致精神障碍赔偿案进行代理;为一名刚进入初中阶段学习的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注射疫苗致眼睛伤残案进行代理;为农村双胞胎婴儿出生后因吸氧过多导致双失明要求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进行的法律援助案1340名青少年消费者因 “高尔宝”增高产品虚假宣传,购买后产生不良损害,案;为一起3岁女童因监护缺失,为其办理户口、联系入学、落实爱心家庭案。此外,李晓霞律师还办理了一起全国首例9岁女童因遭遇父亲性侵、母亲拒绝抚养,以民政部门为申请人要求撤销父母监护资格的案件。

立法倡导及弱势群体维权

2006年开始李律师从事专职公益律师以来,推动、倡议成立了江苏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业务委员会。先后办理40未成年人维权案件、解答了3000余起法律咨询,通过组织全省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四进”(进社区、进监舍、进农村、进校园)活动,开展了700余场次的普法宣传及培训活动、受益人数37000人次。在立法方面,参与各类法律草案的修改提出了有见地的专业意见30余份650多条。特别是参与办理了一起外地未成年人因涉嫌犯罪,首次在南京试点开始了涉罪未成年人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尝试,并起草“关于在南京地区试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适成年人制度的设立”,成为江苏地区的首创制度的设立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在南京开始试点运行,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应2010年4月李律师组织筹建了江苏维世德公益法律服务部,从而在为弱势群体服务上迈向了专业化、专门化、系统化的服务领域。

1、 联系方式

13701472143   18936037259

2、 执业证号

    13201198311298806 

3、 专长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行政法、刑法、民商事、交通事故等

4、 社会职务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师协会公益与法律援助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妇联妇女维权中心法律专家、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团副团长、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理事会理事、江苏警官学院客座教授、南京市女子监狱执法监督员、江苏省家教协会理事、南京市政协常委、国家一级律师

个人事迹

一、用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为妇女儿童保驾护航

李晓霞律师认真对待每一个妇女儿童法律援助案件,近年来其共办理各类案件200余件,主要是针对儿童监护缺失、妇女劳动维权、婚姻家庭、房产继承等纠纷进行了公益法律维权。例如:2015年其发现3岁女童因母亲被强制隔离戒毒、父亲下落不明而导致监护缺失的案件时,其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历时一个月二十余次的奔走联系,终于为该女童落实了户口、联系了入学、落实了临时照看家庭,为儿童的有效保护做了应有的努力,避免了恶性事件的发生。该案件中央电视台“新闻1+1”做了专门报道;此外,李晓霞律师还办理了一起全国首例9岁女童因遭遇父亲性侵、母亲拒绝抚养,代理民政部门申请要求撤销其父母监护资格的案件,并为该女童落实了临时照看家庭。该案件首次尝试以民政代表国家撤销父母监护资格案获得了成功。仅媒体就有二十余家做了报道,中央电视台一套新闻联播节目也做了播出,获得了良好社会效应。

二、深入社区开展普法讲座  为居民耐心提供法律咨询

近年来,李晓霞律师先后进社区、进学校、进监舍、进农村开展各类普法讲座240余场,接待法律咨询1600余件,耐心为当事人解答法律问题,其中涉及儿童类别的有400人次,涉及妇女婚姻家庭的有700人次。例如:在为学校开展法律知识宣传中,其多次深入大中专院校开展讲座,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为当代大学生如何做一名懂法、守法、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的合格公民,使他们信仰法律、尊重法律、提高法律意识,做了有益的引导,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仅为在校生开展普法讲座,受益人群达到了25000多人次。

三、潜心投入理论研究  推动社会法制建设

近年来,李晓霞律师在理论研究方面作出了多项成果,并推动立法,参与法律草案的修改,就有70余份。同时,其还注重理论与实践的联系,深入开展理论研究。例如:在2010年,李晓霞律师及其带领的江苏公益律师团队,受江苏省妇联的委托,深入江苏苏南、苏中、苏北三个地区,开展了农村女性生存状况的调研,最终完成了10000余字的《江苏农村女性生存状况调研报告》,获妇联系统的认可,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得到了肯定;又如在2011年,参与省妇联承接全国妇联《“12338”妇女维权手册》(城市版)的编撰过程中,从调研起草,问卷设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最终完成了《“12338”妇女维权手册》(城市版)的草案编写工作,受到了全国妇联的肯定;此外,2004-2015年,李晓霞律师多次参与了妇联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反家庭暴力,立法研究及倡导推动工作。特别是其2013年,进入南京市政协,担任常委委员以后,专门就反家庭暴力方面向政协提交了关于《在南京试点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建议》,得到了政协的立案,最终该试点在江宁地区落实,取得了良好的收效。该制度的试行,最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所采纳,该告诫书制度也纳入到立法的条文中。

李晓霞律师积极主动的参与到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立法前沿中,近年来,其先后多次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与事故处理条例》、《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制定与修改中。特别是《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制定,其先后不遗余力地在立法的推动、草案的制定与修改、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不下20余次,最终得到了落实。该《条例》的出台,为儿童权益最大化、儿童优先、提出了创新性的思路和亮点。李晓霞律师的工作得到了相关部门的肯定,为促进社会法制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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