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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霞律师出席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暨“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29

李晓霞律师出席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暨“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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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全国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的支付抚养费案

案例类型:未成年人监护抚养

办案时间:2017年9月—2017年12月

办案单位: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办 案 人:李晓霞

 

案例基本情况:

委托人: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

当事人:

      小武,男,现年12岁,2004年11月24日出生,系被申请人宋芳与前夫李明的婚生子,2006年5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决宋芳与李明两人离婚,小武由其父李明抚养,宋芳每月支付抚养费140元至小武年满18周岁止。2007年7月4日,李明与赵静结婚,小武随之一起生活。2014年李明因病去世,小武与继母赵静失去了生活来源和精神支撑,赵静遂以其在精力和经济上无力抚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武的监护权由其生母宋芳抚养。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判决小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由宋芳抚养。但被申请人宋芳在判决生效之日后一方面未履行对小武的抚养义务;另一方面未支付对小武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此后律师代理民政局申请法院撤销了母亲宋芳监护资格后,考虑到小孩成长需要和社会正能量反馈,再次以小武名义,民政局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了要求母亲宋芳支付未成年子女小武的抚养费纠纷案件。


办理过程及结果:

      本案是在律师代理玄武区民政局向法院申请要求撤销母亲宋芳监护资格后,再次以孩子(小武)作为原告,民政局作为法定代理人,李晓霞律师作为唯一的委托代理人要求被撤销监护资格的宋芳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案件。2017年9月22日法院正式立案。

      1.2017年9月12日, 接受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的委托,成为原告小武诉被告宋芳抚养费纠纷一案的全权委托代理人。

      2.2017年9月12日,与玄武区民政局研讨小武案件,就小武的生存状况及其生母拖欠抚养费、不支付小武的生活、学习、医疗等费用进行进一步分析座谈。并就请求法院判决小武生母付其抚养费进行讨论。

      3.2017年9月13日,查阅小武变更抚养权案卷卷宗。

      4.2017年9月14日,通过与小武寄养妈妈单素芝见面了解小武的生存状况。

      5.2017年9月15日,与秦淮法院联系,就小武生母拖欠抚养费的证据查找出处及申请小武妈妈承担抚养费案件的立案问题。

      6.2017年9月21日,拟写小武诉生母抚养费一案的起诉书。

      7.2017年9月25日,将小武案件材料交由玄武区民政局代理人签字盖章办理委托手续,并到法院立案,领取受理案件通知书。

      8.2017年9月27日,到秦淮区人民法院档案室查阅小武变更抚养权案卷卷宗并提取部分证据材料。

      9.2017年9月28日,拟写案件代理词及整理案件证据目录。

      10.2017年9月29日,向秦淮区人民法院递交案件证据材料。

      11.2017年10月13日,接到法院通知,开庭时间确定为11月22日14时30分。

      12.2017年10月14日-11月21日,再次反复修改审定抚养费纠纷案件代理词、证据材料及目录。

      13.2017年11月22日,前往秦淮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参加对此案进行的开庭审理。

      14.2017年12月7日,秦淮区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事项。


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7日法院判决:宋芳在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拖欠的抚养费2100元;支付原告自2017年10月起每月400元生活费,直至原告满十八岁时止。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请求事项,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办案思路及策略:

      在接受代理本案后,对案情进行详细了解之后,代理律师电话联系了被申请人,对其拒绝履行监护抚养当事人的事实进行了解沟通和询问,但是在得到被申请人仍然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表示之后,代理律师决定以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的名义向法院提出撤销被申请人监护资格的申请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抚养费。由于考虑到这是一起特别程序的诉讼案件,撤销监护资格与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不能在同一案件中提出,因此对抚养费的请求在撤销监护资格成立后另行起诉。本案疑难在于撤销宋芳监护资格后,抚养费支付的依据,此外拖欠的费用要不要计算在内,计算的话从什么时候开始,还有诉讼主体的确定,也要找出法律依据。案件通过律师的多方调查和了解,收集证据及法律依据,并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递交证据材料,拟写法律文书,参与开庭活动等,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案件办理的启示:

      这起案件是南京地区首例监护人因不履行监护抚养义务而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案件。在撤销母亲监护资格案件后,,代理律师又以民政部门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了要求母亲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案件,该案件成为全国首例。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并不是只有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才会受到法律制裁,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抚养义务,也会被剥夺监护权,由国家部门或者他人代为行使监护权。同时义务人不履行监护责任,但仍然要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从而给社会一个正能量的反馈。未成年人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而是祖国未来、民族的希望、建设社会主义的接班人,每一位公民都应当关心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在发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要勇敢地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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