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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企业法律指导意见手册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2-06

2020年因为一场新型冠状病毒导致的肺炎疫情而不平凡,全国人民都投入到了抗击疫情的战斗中。自疫情爆发,维世德法律顾问团就一直关注疫情,希望能抗击疫情的战役尽自己的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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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打好这场疫情的防控战役,国务院以及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一系列应对以及防范疫情的政策和紧急措施,全国范围的延长春节假期以及各地区的不得提前复工的文件,也给企业带来了许多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就上述相关问题,维世德法律顾问团为各顾问单位及社会企业读整理了一份疫情期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企业法律指导意见手册》。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

企业法律指导意见手册

 

维世德法律顾问团

 

江苏·南京

2020年2月

录:

一、前言··················································1

二、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中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及解读

1、合同法律风险解读···································2-6

2、劳动法律风险解读··································6-21

3、刑事法律风险解读·································21-26

4、诉讼事务风险解读·································26-28

5、其他法律风险解读·································29-31

三、企业复工法律建议

1、延迟复工和延长春节假期性质··························32

2、地方政府关于禁止提前复工的规定,企业是否必须遵守····32

3、提前复工需要准备的材料···························32-33

4、人员返岗用工的疫情防护······························33

5、企业用工调整········································33

6、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可以采取哪些措施····33

7、企业复工后,在疫情解除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33-34

8、企业应当如何处理员工返岗上班相关事宜················34

9、给企业的建议·····································34-35

10、参考企业:青岛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35

四、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法律文件汇编(部分)···········36-37

五、维世德法律顾问团《告全体客户单位书》···············38-39

六、维世德法律顾问团简介·································40


一、前言

2020年的新年,注定是一定不平凡的新年。新型冠状病毒导致的肺炎疫情爆发并向全国蔓延。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应战”,共同研究应对方法。

国家卫健委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发布 2020 年 1 号公告,正式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为了打好这场疫情的防控战役,国务院以及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一系列应对以及防范疫情的政策和紧急措施,全国范围的延长春节假期以及各地区的不得提前复工的文件,也给企业带来了许多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

那么企业在面对如此的疫情时又该如何做好法律反方面的风险防控,律师又如何在特殊时期更好地服务企业?就上述相关问题,维世德法律顾问团为各顾问单位及社会企业读整理了一份疫情期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企业法律指导意见手册》。

本手册从疫情期间企业常见的法律风险角度出发合同履行、劳动用工、刑事风险等方面,采用问答等多种形式进行解读。“大疫当前”,让我们用专业的法律服务,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需要说明的是,当前疫情仍在不断发展变化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文件亦在不断更新、完善中,本手册仅为维世德法律顾问团根据自身有限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提出的法律分析意见。如后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发生变化或与本解答内容不一致的,以最新的规定和有关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最新解释为准。

鉴于时间仓促,水平有限,如有不妥或疏漏之处,请予指正和谅解。

二、新型肺炎疫情防控中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及解读

1、合同法律风险解读

1.1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律师解答: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所引起的疫情已经有了政府的明确强行性通知,春节假期也随之延长(政府机关大部分延长至 2020 年 2 月 2 日),作为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医学界尚无绝对有效的方法可以阻止病毒传播,具有不可预见性,且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此种情形是一种传染性疾病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已被废除,但仍具参考价值)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 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根据前述规定,当因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合同,可以认定为《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在适用不可抗力,一般都极为谨慎,会综合考虑各方权益和合同履行各方面因素。此处重点提示以下问题:

1)适用不可抗力的时间要件为:疫情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后,各方履行完毕前。

2)适用不可抗力的结果要件:只有当疫情防控措施或疫情影响,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即属于《合同法》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

如果在合同履行中遇到疫情,但并没有导致当事人不能按合同履行,此种情况不能视为不可抗力,必须防止债务人借疫情的发生,以不可抗力为借口逃避合同义务。

 

1.2 合同不能履行可否因为疫情免责?

律师解答:疫情已经造成了大规模的交通不便、工厂停工等情况,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但对于每一份合同而言,只有在疫情真正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方构成“不可抗力”情形,不得一概而论。是否可以免责应当需要根据双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严格确认。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若合同不能履行,且原因不能全部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根据本次疫情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如果此次疫情是在签订合同以前或者当事人迟延履行之后发生的,不能免除责任。如果并非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同样不能免除责任。

 

1.3 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条款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怎么办?

律师解答:由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1.4 由于此次疫情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首先合同的不能履行分为三种情况:

合同全部不能履行;

合同部分不能履行;

合同暂时不能履行。

根据每份合同的特点以及目的,在此种疫情下,各份合同所处情况不同。其次,不能履行的类型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变更或者解除。

在此次疫情发生后,如果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以及证明义务。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政府的通知或者命令等),通知应当采用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尽量采用书面、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发送通知,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

如果由于疫情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达成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并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要求部分免责或者全部免责。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履行上述的证明义务,以减小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如果另一方收到通知后由于未采取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应当由合同解除通知方承担。

 

1.5 关于因疫情影响致使合同不能按约履行,企业应当如何应对?

律师解答:因疫情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合同各方在准确适用不可抗力主张合同权利时,应当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现不可抗力事由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在此次疫情中,相关的证明可以包括各地政府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公告、延期复工通知等。若发生诉讼,主张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对此负有举证义务。

因此,合同各方,特别是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留意保留各级政府采取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的通知,以作为后续主张不可抗力的证据材料。

【提示】合同一方是是自然人的,且因罹患新型肺炎住院治疗的,病愈后要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被隔离留观的,要提供相关的证明。

2)基于诚信原则,不论是销售方还是采购方,不论是己方还是对方因疫情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各方均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3)若合同尚可继续履行,但履行进程等确受疫情影响,各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妥善处理。

 

1.6 如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会造成明显不公平应当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可以援用情势变更、公平原则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以租赁合同为例,如果企业作为承租方受到疫情或者不得提前复工的影响,很长时间不能开业,给其造成了较大损失。疫情不能预测,也无法避免,继续履行合同,让损失完全由承租方负担有违公平。

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援用公平原则具有较大的诉讼成本。应当首先看《租赁合同》,合同中如果对出现不可抗力减免租金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履行。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承租方可以先依据“不可抗力”进行免责,本次疫情对商家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租户可以根据影响力的大小,与业主协商部分或全部减免租金。当然,最终是否减免,或减免多少,还需双方协商确定,但并不代表租金一定要减免。

商家还可以以情势变更,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注意,这里是指排除不可抗力影响之外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情势变更)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1.7 国际贸易合同因疫情无法正常履行的,如何提供不可抗力证明?

律师解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对部分企业的生产、物流、国际贸易等方面造成一定影响,导致国际贸易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企业声誉和利益受损。

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规定,签发国际商事证明书、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职责之一。国际商事证明,是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中国法律、有关规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对与国际商事活动相关的文书、单证和事实进行证明。由贸促会出具的国际商事证明书, 其合法性与有效性均为各国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所认可。

为帮助江苏省企业维护权益、减少损失、稳定贸易,江苏省贸促会将依据中国贸促会授权,为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而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出具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为急需企业开通假期绿色通道。即日起,企业可直接联系、咨询该会相关工作人员,以不见面办理为主。(联系电话:025–52856813 52856817)

 

1.8 《延期交货通知函》及不可抗力条款模板

延期交货通知函

尊敬的              

鉴于双方友好协作关系,贵方已于2019年    日与我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的《采购合同》。根据合同第   条第   款之约定,我方应于2020年    日向贵方交付      (型号:      ,颜色       ,数量:      )。

由于全国新型冠状病毒导致的肺炎疫情严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春节假期已经延期至2月2日。同时,鉴于江苏省疫情情况,再加上我方办公地点人员密集,所属物业公司已将办公楼开放时间统一延长至2月10日之后。因此,我们无法按时向贵方交付相应货物,交付将至少推迟两周。

对此,我们深感抱歉。请注意,疫情情况也可能继续恶化。因此,我们预计的交付时间也不应视为是一种保证。

尽管如此,我们会及时通知您任何进一步的更新信息,并在复工后的第一时间内尽力组织单位员工安排发货,以减少迟延发货对您的影响。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的理解和支持!

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         ,电话:                

顺祝商祺!

      **** 有限公司  

2020年****

 

 

2、劳动法律风险解读

2.1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

1)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

律师解答:不可以。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系其单方法律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从诚信及用人单位公信力角度,我们不建议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取消录用,一方面有违诚信原则,另一方面如果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为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等方式解决。

2)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律师解答:不可以。《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者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律师解答:受到限制。《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4)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

律师解答:需要。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需要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对于劳动合同的续订问题,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若续签的,事后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5)各地政府政策就复工要求规定不一,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操作?

律师解答:原则上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为准,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当地政策安排复工,以大局为重,不得违反政府规定强行复工。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否则,一方面不容易取得员工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如果一旦发生员工感染,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将会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

对确因工作需要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正常到单位上班的职工,各企业应当对其加强体温检测和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做到防护工作全员覆盖。

2020年2月9日24时前,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6)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期间,应如何安排?

律师解答:建议用人单位充分与员工协商,达成协商一致:(1)法定/福利年休假/倒休:优先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如果用人单位有福利年休假或者员工有倒休的,可以安排福利年休假或倒休。(2)待岗: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宁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宁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7)对于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员工确诊治愈后仍需遵医嘱病休的,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依法进入医疗期。

若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用人单位对于发现的疑似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区的卫生部门进行报告。

若员工未确诊也未疑似,建议用人单位安排14天的自行隔离观察。

8)用人单位基于安全考虑,能否要求劳动者接受隔离措施?

律师解答:不可以。《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因此,隔离措施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批准之后实施。换言之,用人单位无权对员工采取隔离措施。 

9)对于外地返宁人员,用人单位可否强制劳动者进行隔离?

律师解答:建议用人单位视各地防控部门规定和要求视情况予以处理,单位无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用人单位可以建议外地返宁人员自行隔离14天。具体是否全部人员隔离由用人单位根据情况确定,但对于从疫区返岗的人员,应当安排14天的隔离,并要求劳动者遵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隔离14天。

10)劳动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律师解答:不能按旷工处理。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即根据不同情况应按正常出勤对待。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宁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除因员工个人主观原因未如期复工的以外,不能按旷工处理。

11) 防疫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律师解答:应当承担。《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12)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律师解答:可以,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

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2.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1)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取决于解除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而为。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2)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除非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即使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如果其仍未痊愈尚在患病治疗期间,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的行为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如其不服从管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配合检疫、治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若疑似员工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犯罪。若员工有该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向卫生部门或派出所举报。

 

4)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如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与解除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5)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

律师解答:应为有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因此,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6) 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7)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律师解答:我们不建议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形下进行经济性裁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在当前情况下,即使因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我们仍然不建议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2.3工资待遇发放

1)国家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这几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上班的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律师解答:应当支付。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020年2月2日。本次延长假期的法律依据为《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为应对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次延长的假期期限性质应为休息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相关规定,在此期间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2)劳动者疑似患病或系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律师解答: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及《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员工,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3)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资如何支付?

律师解答:员工在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期间,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条以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修改)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在其患病治疗期间,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待遇。

 

4)从疫情地区回来到岗上班的劳动者居家自我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律师解答:综合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如自我隔离观察时间为14天,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因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5)执行工作任务出差的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律师解答:按照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支付。

 

6)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律师解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或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报酬,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第三条、《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第二条第(二)项等相关规定,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因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因2020年1月24日、28日、29日,2020年2月1日、2日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先安排补休,并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7)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律师解答:工资支付依据规定执行。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8)劳动者因疫情未复工期间,月度绩效工资如何发放?

律师解答:应根据用人单位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

实践中绩效工资约定以及计算的方式不同,具体根据双方劳动合同以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9)劳动者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养的,休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律师解答:具体根据员工的假期性质确定。

员工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应当按照病假支付待遇;无病假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年休假、加班调休、公司福利假期;员工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其他假期可用的,可以申请事假。

 

10)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过工资发放日,应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用人单位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员工,并在复工后立即支付。

受疫情影响,国务院发文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部分地区如上海禁止于2月9日之前复工。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鉴于当前疫情无法事先预见,如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误工资发放日,用人单位未及时发放工资系因当前客观原因所致,应在复工后及时予以支付。

 

2.4加班与工时

1)国家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这3天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

律师解答: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部公民的假期即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根据此前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放假时间如下: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

本次延长的假期为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的措施,即该延长的假期应参照休息日的相关规定执行。

 

2)国家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员工未休的,应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根据《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律师解答:不可以拒绝。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出现以下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的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③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若因为抗击疫情需要,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必须服从。

 

4)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是否可以延长安排劳动者加班?

律师解答:可以,但需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可突破加班时长的限制。即,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5)用人单位疫情防控需要完成生产任务,是否存在超时加班的风险?

律师解答:不存在。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否申请特殊工时?

律师解答:可以。

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用人单位正常运营。

 

2.5 假期安排 

1)用人单位可否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础上继续延长假期?

律师解答:可以。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春节假期延至2020年2月2日。 

2020年2月9日24时前,除特定行业外,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当然,用人单位在国务院通知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础上继续延长本单位劳动者假期的,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畴,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但应依法保障劳动者在假期期间相应的工资待遇,做到依法合规。

2)年休假、医疗期与延长的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律师解答:应视情况而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我们理解,此次假期延长系国务院统一作出的规定,根据国家就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我们认为年休假应当相应顺延。

劳动部关于贯彻《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2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因此, 医疗期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不应顺延。

 

3)婚丧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律师解答:是否顺延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婚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双休日是否必须顺延,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否顺延应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4)探亲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律师解答:不应顺延。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因此,探亲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不再顺延。

 

5)延长假期或延后复工通知之前,劳动者已经得到用人单位准假或用人单位已经集中性提前安排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应按照此前确认的假期类型执行。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政府发布的延假或延后复工通知之前,已经确认休假安排的,双方均应按照原先确认的假期类型执行,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按发布的通知执行。否则,在政府发布延假或延后复工通知之后,不宜更改假期性质。

 

6)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提前上班,可以拒绝吗?

律师解答:可以拒绝。

《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系由国务院发布的针对本次疫情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如在国家规定的春节假期届满前要求员工提前上班的,员工有权拒绝。

 

2.6 工伤与医疗期

1)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解答:不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2)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解答:应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解答: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换言之,员工在从事志愿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存在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4)劳动者确认患有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经诊疗痊愈或隔离结束之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复检?

律师解答:不可以,劳动者有权拒绝。

已经痊愈后,劳动者无法定的配合义务。但用人单位出于安全考虑需要进行复检的,可以经与劳动者协商同意后进行,应避免让劳动者感觉受到歧视。

 

5)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律师解答:具体根据缴纳社保情况确认,如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医疗费用。

财政部、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医保及财政部门要确保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一是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二是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3、刑事法律风险解读

3.1 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

1)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3.2 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死刑。

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七年。

3)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最高判刑死刑。

 

3.3 危害公共卫生类犯罪

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作为已经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应该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拒绝配合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判刑七年。

2)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已被感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非法行医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3.4 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

1)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触犯“妨害公务罪”,最高判刑三年。

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3)寻衅滋事罪: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触犯“寻衅滋事罪”,最高判刑十年。

4)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触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最高判刑死刑。

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触犯“抢劫罪”,最高判刑死刑。

 

3.5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最高判刑死刑。

2)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最高判刑无期。

3.6 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

1)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触犯“非法经营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2)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触犯“虚假广告罪”,最高判刑二年。

 

3.7 贪污、侵犯财产类犯罪

1)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触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最高判刑死刑。

2)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触犯“挪用特定款物罪”,最高判刑七年。

3)诈骗罪: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触犯“诈骗罪”,最高判刑无期。

4)盗窃罪:

利用已被感染、疑似病人或亲密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入户盗窃公私财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触犯“盗窃罪”,最高判刑无期。

 

八、渎职类犯罪

1)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触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最高判刑十年。

2)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触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最高判刑七年。

3)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触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最高判刑三年。

在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上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对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地区或者新型冠状病毒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9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

1)污染环境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触犯“污染环境罪”,最高判刑七年。对疫情防控涉及的其他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4、诉讼事务风险解读

4.1 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情形如下:

1.不能及时起诉的:

当事人因是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即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案件已经受理,在审理中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在当前疫情下,不能参加诉讼的理由主要如下:

1)当事人或者其他必须出庭的诉讼参与人或者诉讼参加人为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的;

2)当事人或者其他必须出庭的诉讼参与人或者诉讼参加人因被采取隔离措施而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

3.因疫情延误执行申请的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4.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

若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存在疫情或执行法官因疫情防控措施无法执行,则人民法院可裁定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4.2 劳动仲裁时效以及审理期限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连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4.3 推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律师解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后的次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因此,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长后的春节假期期间届满的,则应顺延至2月3日。所以,除另有规定外,相关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相关诉讼活动,如:在限期内提起上诉、申请延期举证等,否则,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各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推迟复工日期,并非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对于疫情防控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不能当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停止计算相关诉讼期限。在理论上,企业因遵守地方政府的复工禁令而导致无法从事相关诉讼活动的,可以援引不可抗力的规则进行抗辩。但从保守和稳妥的角度出发,我们建议,企业还是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以免争议和风险。

 

4.4  推迟复工期间,相关诉讼活动、仲裁活动如何进行?

律师解答:在各地政府部门发布关于推迟复工的通知后,当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是否亦同步延迟复工上班,应根据当地法院、仲裁委的官方通知确定。

在江苏省范围内,目前无论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是各地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发布的通知公告,内容均为: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排期(含公告)的庭审、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其中公告排期庭审依法顺延到2月3日。因此,可以理解为,自2月3日起,江苏省内的各级法院正常上班,2月3日以后的诉讼活动按原定排期正常进行。因此,诉讼案件当事人以及代理人应积极与承办法官、仲裁员联系沟通协调,就相关诉讼活动申请延期,如无法协调延期的,则应按照要求及时出席庭审等相关诉讼活动,否则,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

 

 4.5 当事人因疫情无法开庭、预交诉讼费、举证或调取证据、不能履行生效判决怎么办?

律师解答:民事诉讼中的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法院指定期间。本问题中提及的均为法院指定期间,当事人确因疫情将耽误期限的,均可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但需注意应最迟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

 

 

 

 

 

 

 

5、其他法律风险解读

5.1 依据《价格法》,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过程中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律师解答:《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5.2与疫情有关的市场行为如何通过行政管理予以规范?

律师解答:《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捏造、散步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可区分情况,做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市场监督总局于2020年1月25日发布公告,加强对防疫用品的市场价格的监管,当前疫情下,广大群众都可积极监督,发现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及时拨打12315举报。

 

5.3 企业由于受到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如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权?

律师解答:企业由于受到疫情的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鼓励受到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式,保持正常的生产经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规定,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申请稳岗补贴: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5.4 个人因病毒感染患病发生的救治费用,有无补助?

律师解答: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规定,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医疗费用。

 

5.5 在防控新型肺炎期间,经营者违反《价格法》会面临什么处罚?

答: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5.6 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会面临处罚吗?

答: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5.7 在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工具中散布关于疫情的不实言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解答:在网络社交工具中发布言论受众为不特定主体,因此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工具属于公共领域的范畴。在公共领域范畴散布关于疫情的不实言论,系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三、企业复工法律建议

1、延迟复工和延长春节假期性质

延迟复工通知与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区别:

上海地区这样界定延迟企业复工是休息日,其他多为界定为停产停工紧急措施,延长假期也是休息日。两者均非国定假,目前法定假仅限国务院于2014年1月1日公布实施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所规定。

 

2、地方政府关于禁止提前复工的规定,企业是否必须遵守?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020年1月28日,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20号),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地方政府发布的禁止提前复工的通知,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3、提前复工需要准备的材料。

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不属于不得提前复工的行业。除此之外的企业,不宜复工。

对因特殊原因确需在2月10日前提前复工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含外来员工流动信息情况)、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同时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一旦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或发现确诊病例,将立即责令停产,并按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责任。

 

4、人员返岗用工的疫情防护

建议用人单位做好人员情况了解和筛查,针对从疫区返回的人员,安排2周隔离时间,做好每天测量体温检测并按时向单位汇报。对于其他地区返回人员,也可以视情况考虑安排隔离。

 

5、企业用工调整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在家,实行分散工作、分散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6、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享受稳岗补贴。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7、企业复工后,在疫情解除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按照当地应急响应措施,开展日常工作;

2)做好返乡员工的登记工作,发现有需要上报的情况,如途径湖北等,及时上报;

3)督促员工在办公场所、其他公共场所使用口罩,倡导员工多洗手,避免待在人群密集场所;

4)告知员工尽量避免公共交通工具通勤;

5)提倡自带饭菜,各自自行用餐,避免集中用餐和外出聚餐;

6)有条件的可适当进行员工日常体温监测,发现异常,及时安排就医;

7)有条件的配备消毒设施设备,对于办公场所每日消毒;

8)做好疫情报告工作,发现疑似病情,或出现员工拒绝就医或配合隔离治疗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给疾病控制机构或公安机关;

9)日常公布正确的疫情信息、宣传防控手段,告知员工不信谣不传谣。

 

8、企业应当如何处理员工返岗上班相关事宜?

企业应主动与员工联系沟通,了解员工春节假期期间的出行信息,对于在14天以内有湖北省旅行史、以及有咳嗽、发热等症状的员工,应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通知其不要返岗上班,在获得合格的体检报告后,经公司审批后方可返岗上班;对于返岗上前的相关待遇问题,参照上述规定予以妥善处理。同时,对于相关个人信息和隐私,企业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9、给企业的建议

在执行相关政策的背景下,企业积极开展“自救”,同时也在积极寻求商协会、企业服务平台等机构等支持。企业的主要应对措施有:

(1)提高对危机的认知力,增强战胜危机的心力。引导员工客观认识并理解企业目前的困境,上下一心,团结一致,激发更强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2)寻找顺畅的政商沟通渠道,勇于、善于向政府部门表达企业困难,寻求帮助乃至献计献策;

(3)寻求商协会、企业服务平台等机构的支持,与相关企业建立互助机制;

(4)制定疫情突发应对方案及沟通机制,主动寻找、借鉴生产重点物资的企业复工复产、春节返工疫情防控的经验;

(5)做好员工复工防疫工作,如返程员工自我防护指导、每天统计员工健康状况、做好员工心理压力疏导、提供员工健康补充保险和家庭紧急援助等;

(6)建立灵活的工作机制,如轮岗轮休或弹性工作;

(7)将企业服务在线化,向员工提供在线工作工具,并做好培训工作;

(8)做好工作场所卫生保障,如消毒灭菌、为员工购买防护用品、为员工提供统一就餐等(源自企业抗疫需求与应对状况调查问卷数据初步分析);

(9)预判疫情后的商业机会,做好准备。

 

10、参考企业:青岛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青岛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于德翔提出了居家在线的“新开工模式”,主要内容为“3311”,即:

三在:在家上班,在群上岗,在线培训;

三补:补齐2019年未完善的总结分析,补充完善2020年战略落地工作的思考,补足平时没时间做的反思;

一研究:提前研究2020战略落地工作部署(上半年的工作方案)

一提升:提升个人能力,研习专业课程。

“一研究”中,特来电坚持如下原则:

以问题为导向,找出难点问题、关键问题、最需提升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可执行、可量化的目标和闭环落地措施;

以客户为导向,目标为导向,优化和梳理流程,确保高效实现目标。

“一提升”中,特来电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 在研发的项目和工艺改进上,成立虚拟研发小组,线上充分讨论,并形成结论和执行文件,为开弓(工)就放箭做好准备;

2) 提升管理层和员工个人能力:从1月31日起,各业务中心对子公司员工开展各项培训学习,按课程计划每天打卡,用教学和考试,给战友们充电;针对管理层,提前进行“特锐德大学”培训。

 

 

 

 

 

 

 

四、新型肺炎防控法律文件汇编(部分)

1、《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现就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1月23日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月26日

五、维世德法律顾问团《告全体客户单位书》

告全体客户单位书

新春伊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席卷而来,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江苏全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为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维世德法律顾问团现向各顾问单位发出如下倡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要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抓紧抓实,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二、科学看待疫情。实时关注权威部门发布的真实疫情信息与防控措施,敢担当,善作为,带头遵守各项规定,主动向亲朋好友科普防疫知识,做好正面积极的舆论引导工作,形成人人自觉参与防控的良好社会氛围;面对疫情要保持理性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造谣传谣者勇于及时批评斗争,共建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

三、加强个人防护。在疫情未完全解除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外出,避免到封闭、空气不流通的公众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自觉停止走亲访友聚会。出门佩戴口罩,咳嗽、饭前便后及外出回家后,及时洗手。不在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等,减少烟雾、粉尘对环境的影响。在与他人接触时,要保持1.5米以上的距离,防止飞沫传播。避免与疫情城市回来人员接触,共同努力保一方平安。

四、养成良好习惯。要定时开窗通风,避免空气不流通。合理作息,保证充足睡眠,不熬夜,不过劳。清淡饮食,均衡饮食,不食用生的或未熟透的肉制品,不购买和食用野味,尽量避免接触野生或养殖动物。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提高自身免疫力。

五、积极配合筛查。密切关注自身及家人身体情况,尤其是近期有外出经历特别是有进出疫情重点地区或者接触重点疫区人员的干警,要及时向本单位报备,自觉进行14天的居家观察,如有如有发热、乏力、干咳和其他呼吸道感染症状,要及时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并讲清近期接触情况,为医疗机构科学及时诊断治疗提供有效信息;如有密切接触确诊或者疑似病例史者,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和疾控部门报告。

六、及时报备信息。对来自疫区的亲属、同事或自疫区来自己居住小区的人员,及时向所在的街道、社区报备,主动提供相关线索及联系方式,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七、安全平安过节。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酒后驾车,不疲劳驾驶,不向车外抛杂物等。注意用水、用电安全、消防安全,避免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平平安安过节。

八、科学谨慎复工。需要符工或者部分复工的单位,落实值班制度。春节期间,要严格按照值班安排落实岗位责任,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保持通信联络24小时畅通。做好防护措施,佩戴口罩,对来访人员做好登记以及解释工作。

九、线上法律服务。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不现场接待办公。维世德法律顾问团全体成员原则上实行线上值班制度。各客户单位如有任何法律事务均可通过线上渠道进行问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上门服务请提前电话沟通协调。

祝全体客户单位及工作人员:

新春愉快,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维世德法律顾问团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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